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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职院【2017】50号关于印发《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生职院〔201750

关于印发《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

管理办法》《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

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经201742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3.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

招生管理办法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426
















附件1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学院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使学院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规模,提高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服务学院在校生和社会各行业。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培训管理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包含技能鉴定培训和考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管理。

第四条 系部按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成立项目小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种的生源组织、参考工种学生管理、技能鉴定(含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等工作,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生源组织

第五条 对外招生宣传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对外的宣传资料必须经过学院党政办审核后才能进行宣传。

第六条 对学院在校生的生源组织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校外生源组织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各行政部门应积极向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配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情况和主考机构的要求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备案及按要求上报主考机构。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质量监督工作,同时接受主考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系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要求选派好相应课程的教师,协调好全日制学生上课与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关系,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培训计划提前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课程的准备工作,认真上好培训课,按质按量完成培训工作,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缺课现象。

第十一条 每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应由各系部配备班主任一人,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主考机构对考试时间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主考机构对考试时间没有规定的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与各系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与教务处、各系部协商确定。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监考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本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学院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社会生收费标准按高级工800/人·工种、中级工700/人·工种、初级工600/人·工种收费。如果主考机构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则我院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含资料)费收费标准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价收取。 教材(含资料)费由学院财务处收取,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教材(含资料)征订,列好教材(含资料)费支出表,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核销经费支出情况,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按规定列好经费支出表报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由学院财务处通过转账方式将主考机构应得的费用分成转给主考机构,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办理相关转账手续。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支出采用项目管理模式,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学院从项目总经费扣除上缴上级主考机构费用及教材资料费后的余额中提取25%作为管理费及税费;提取15%作为奖励费(奖励以考试通过率为依据,考试通过率起点为50%50%及以下不予奖励,通过率为51%--60%时奖励5%,通过率为61%--70%时奖励10%,通过率为71%以上时奖励15%。当达不到奖励标准或奖励后仍有余额时该剩余经费作为系部办公经费由系部开支);扣除上缴上级主考机构费用及教材资料费后余下的60%经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的各种开支[原则上系部项目管理费占10%;培训费(含课酬费、工作人员和班主任费)占40%;考务费(含办证费)占10%];由学院自主考试及评定成绩的项目不给予奖励,按扣除上缴上级主考机构费用及教材资料费后的余额中上缴30%给学院作为管理费及税费。由系部或项目组列出经费支出基础数据交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列出经费支出表报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所列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上级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个人收入产生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

第二十条 差旅费

1.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人员平时出差及教师出差到外地上课按学院出差管理规定报销差旅费。

2.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人员用车到外地联系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培训费、差旅费、办证费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考评员参加主考机构的考评员培训的培训费及考评员证办证费由学院支付,差旅费按学院相关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动造成本管理办法与之不相符的,以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学院的培训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使学院的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扩大培训的规模,提高学院培训的质量,服务学生、服务社会。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培训管理办法所指培训包含:

(一)由我院单独组织的面向社会的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二)我院和上级部门、政府、行业联合组织的面向社会和在校生的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的各类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组长:学院院长。副组长:主管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的学院副院长。

成员:党政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后勤处处长、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学院的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针对学院教职工的培训除外)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管理。

第三章 生源组织

第五条 生源宣传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对外的宣传资料必须经过学院审核后才能进行宣传。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各行政部门应积极向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的信息,配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与各系部根据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的实际情况和主办单位的要求共同拟定培训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质量监督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系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要求选派好相应课程的教师,协调好全日制学生上课与培训授课的关系,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培训计划提前做好培训课程的准备工作,认真上好培训课,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缺课现象。

第十条 每期培训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配备班主任一人,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或主考机构对考试时间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主办单位或主考机构对考试时间没有规定的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与各系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与教务处、各系部协商确定。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级主考机构及学院的监考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本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的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或主考机构与学院协商确定,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学院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为承办单位的培训项目的教材(含资料)费收费标准由我院与主办单位或主考机构协商确定;我院为主办单位的培训项目的教材(含资料)费收费标准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价收取。 教材(含资料)费由学院财务处收取,开具教材费发票,教务处负责对教材(含资料)费的支出情况进行管理,报财务处核销。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培训费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核销经费支出情况,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按规定审核及报告经费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的经费由主办单位或主考机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转账给学院,由学院财务处开具发票;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由财务处按照学院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和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培训需要支出的费用主要有课酬费、考务费(包括巡考费、监考费、操作考核费等)、班主任费、资料和试卷印刷费、差旅费等,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列支,报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标准

(一)课酬费

根据桂财行〔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岗位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课酬费标准:

1)在校内举办的培训按教授100/节、副教授80/节、讲师及以下职称60/节计酬,每半天按4节计算。

2)在校外举办的培训按教授140/节、副教授120/节、讲师及以下职称100/节计酬,每半天按4节计算,此费用包括在柳州市市内及柳江区上课的交通费,其他市、县交通费按学院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3)外聘专家最高限额按2000/半天计酬,交通费据实报销。

()考务费

1、理论考试监考费100/场·人。

2、专业技术培训中的技能操作考核按40/人计酬。

3、批改理论考试试卷2/

(三)班主任费

1、每期培训安排一名班主任,班主任费为300元。

(四)资料和试卷印刷费

在校内印刷的资料和试卷由学院油印室与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核对后财务处核销;在校外印刷的资料和试卷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据实按报销。

(五)其它费用

财务处人员、教材管理人员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为培训班收费、开票、发放教材按学院职工假期加班费标准计酬。

(六)差旅费

1、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人员平时出差及教师出差到外地上课按学院出差管理规定报销差旅费。

2、 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人员用车到外地联系培训业务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动造成本管理办法与之不相符的,以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的招生工作,完成各年度招生工作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目标:以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每年工作计划中所提出的函授招生人数为当年的函授招生目标。

第三条 主要任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办公室,组建招生工作组,广泛开展招生宣传发动和生源组织工作,努力完成本院及联办院校的函授招生计划,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招生工作需要组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组,组长为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主任,成员由学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员工组成。

招生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招生宣传。根据国家和区招生考试院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宣传工作,面向校内、校外进行宣传。

2.组织报考工作。

3.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招生重点宣传区域及单位:

(一)重点区域:柳州市、来宾市、桂林市、河池市、玉林市、钦州市、梧州市。

(二)重点单位:自治区区级国有林场;重点区域的市林业局、园林局、市级林场、县级林场;斯道拉恩索集团、金光集团等与林业系统关系密切的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 招生工作组的培训:由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培训、专业情况介绍、招生方式方法培训等。

第七条 招生宣传的形式:

(一)在生源重点区域和单位聘请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员,负责其所在单位的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兑现招生奖励时学院按该单位到我院报读函授的学员成效人数对该宣传员进行奖励。

(二)招生工作组成员到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实地宣传。

(三)对校内全日制大专生进行宣传。

(四)对函授大专生进行函授本科宣传。

(五)利用校园网络进行招生宣传。

第八条 招生宣传的步骤:

(一)每年四月份编制招生简章并印刷。

(二)每年五月份甄选生源重点区域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员。

(三)每年五月底寄发招生简章,开始招生宣传。

(四)每年六月至考生报名结束前安排招生工作组采用区域包干的办法到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招生宣传。

第四章 招生宣传资料的管理

第九条 招生宣传资料必须报学院党政办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对外宣传。

第十条 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夸大其词,弄虚作假,不得有损学院形象。

第五章 招生考试、录取及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督促已在继续教育处备案的人员及今年需要参加成人高考的函授学员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时间报名考试,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开展新生录取工作。新生录取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给联合办学的院校。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以学院及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生源备案方法

第十四条 生源备案采取先到先备案原则。生源备案时须提交考生姓名、考生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录取前尽可能提供考生准考证号码,成人高考成绩等信息。

第十五条 招生奖励兑现对象。按备案时间先后确定招生奖励兑现对象,如有争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提交招生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备案起止时间:每年11日至当年成人高考报考结束之日止,推荐进修生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七章 招生出差、电话补助、招生宣传时间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工作组人员外出开展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参照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宣传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组人员在招生宣传期间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报酬按原工作岗位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 非招生工作组成员的学院职工进行招生宣传,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确实需要出差进行招生宣传的,经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主任同意,按平时出差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组人员出差进行招生宣传必须做好计划,并经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主任批准,回来后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地招生联系人及学院非招生工作组人员每推荐一人(在校生除外)就读奖励300元(以交清第一年学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组织在校生报读函授本科的,学院按30/人奖励给相关系部。

第二十四条 在各地办班的管理费按双方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兑现招生奖励费以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备案的名单为准,并根据正式录取并缴费注册情况兑现奖励金额,即所备案的学员必须正式录取并交清第一学年学费才能一次性兑现奖励,未经正式录取或者未交清第一学年学费的暂不兑现奖励费,待正式录取后并交清第一学年学费时再兑现奖励费。

第二十六条 已许诺给各地联系人奖励费的教职工,由教职工上报联系人名单到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办理报批手续后发放奖励费。

第九章 招生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年招生宣传前由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做好招生经费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 招生宣传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学院的《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招生宣传。

第二十九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应以学院的大局为重,实事求是、踏踏实实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得有损害学院名誉的言行。

第三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如果在招生宣传过程中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开展招生宣传时如果遇到自己无权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或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报销招生宣传费用及录取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商议解决。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426日印发